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或者倾倒垃圾、渣土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