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河道、湖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