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水资源开发项目下游河道生态流量,不得低于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