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