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

(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具等产品;

(二)挖掘、整理、创作和拍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艺、影视作品;

(三)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

(四)建立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

(五)建设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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