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Chapter 3 开发与利用Article 16In force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一)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具等产品;(二)挖掘、整理、创作和拍摄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艺、影视作品;(三)开发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饮食;(四)建立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五)建设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等。Local Regulations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