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交办单位)负责交办。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联任工委)负责衔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转办,协调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涉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各部门办理;涉及国有企业、驻深圳的其他有关机关的,由本市有关机关协调并负责办理答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