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