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主任会议审定的办理方案执行。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调整办理方案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