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提交办理方案报告。督办单位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会议确定。办理方案未获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