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四条有效督办单位应当制定督办计划,按照计划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各类报告,应当组织视察、调研和检查,并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可以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