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告知其审查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