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