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