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者备份措施;(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三)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四)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六十日以上措施;(六)记录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八)垃圾信息、有害信息防治措施;(九)信息群发限制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