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者备份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四)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六十日以上措施;

(六)记录用户账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

(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垃圾信息、有害信息防治措施;

(九)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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