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二)安全责任制度;(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制度;(四)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五)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六)用户登记制度;(七)重要设备、介质管理制度;(八)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九)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