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