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制度;

(四)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

(五)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用户登记制度;

(七)重要设备、介质管理制度;

(八)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九)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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