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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