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