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就听证会的全过程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进行。听证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