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三十条有效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旁听人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