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陈述人一次发言的时间由主持人确定,陈述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陈述,但主持人根据情况可以决定适当延长其发言时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