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陈述人发言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出听证事项的陈述人;(二)反对或直接反对听证事项的陈述人;(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四)专家陈述人;(五)其他陈述人。持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的,主持人可以要求陈述人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