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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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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陈述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听证机构。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证会的除外。

陈述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经听证机构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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