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陈述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听证机构。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证会的除外。陈述人不能参加听证会的,经听证机构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