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听证机构提出旁听申请,由听证机构根据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其凭旁听证参加旁听。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