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陈述人参加听证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陈述人有权查阅听证记录,陈述人认为听证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陈述人在听证会发表意见、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