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和发生介水传染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