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简易自来水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消毒等工作。无简易自来水的农村,其饮用水水井、水窖应当加盖防护,定期消毒,防止污染。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的改造、升级,逐步使农村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