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村简易自来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发现简易自来水异常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