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半年检测一次;(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检测一次;(三)二次供水、桶(瓶)装饮用水、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每季度检测一次;(四)桶(瓶)装饮用水生产用水源水,每半年检测一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