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