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重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及措施;(三)维护古城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四)维护、修建古城公共设施;(五)征收、管理重点保护区的名城维护费;(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