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古城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以古城为中心,北至双拥路,南至一塔路,西至大凤路,东至城东路。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以外,北至桃溪,南至白鹤溪,西至苍山海拔2200米以下,东至大丽公路东侧200米。环境协调区:建设控制区以外,北至上关,南至阳南河,西至苍山海拔2200米以下,东至洱海保护范围西岸界桩。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