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城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文化、建设、规划、环保、园林、公安、旅游、工商、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古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古城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