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重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及措施;

(三)维护古城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

(四)维护、修建古城公共设施;

(五)征收、管理重点保护区的名城维护费;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