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