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区主管部门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七日内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或者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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