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养犬人被多次举报或者处罚,以及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