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与旧有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无偿提供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不足 50 平方米的按 50 平方米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