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与旧有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新建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后,未售 (租)出的空置房屋和已售出尚未给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