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与旧有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住宅区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