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