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