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