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Chapter 5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Article 26Amended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