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对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面广、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办理,必要时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主持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