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Chapter 4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Article 17Amended对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面广、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办理,必要时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主持研究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