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同类问题的,应当统一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