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