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查缉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防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者容易发生走私活动的码头、岸点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沿海、沿边等容易发生走私的重点地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督查巡防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边防)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防。督查巡防人员依法进行督查巡防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